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1號
HLDM,111,附民,81,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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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吳依玲

被 告 藍宇正



李佳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7號、112年度
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宇正李佳華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 ,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佳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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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