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易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寯
選任辯護人 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寯於民國110年9月16日23時31分許, 在花蓮縣○○市○○街00巷0號前,與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徒手竊取告 訴人張○○所有之安全帽1頂(廠牌:ASTONE;價值約新台幣2 ,0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甲車)離去,嗣告訴人發現上開安全帽遭竊,報警 處理,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即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寯堅詞否認有何 竊盜之犯行,辯稱:甲車雖然是我名下的車輛,但案發時不 是我在使用,監視器畫面中的人不是我,應該是我弟弟陳○○ 和他朋友等語。
四、經查:
(一)於110年9月16日23時31分許,有一名穿著淺色長袖上衣、 短褲男子(下稱A男)騎乘被告所有之甲車,後載一名穿 著淺色短袖上衣、短褲男子(下稱B男)前往花蓮縣花蓮
市信義街91巷處,由A男下車走入巷內徒手竊取告訴人之 安全帽後,其等隨即騎乘甲車離去之事實,業經告訴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3至5頁),並有監視器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1至 29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又被告左手肘上方5公分處有明顯環狀刺青乙節,業經被 告供述明確,且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4頁),然觀諸編號8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7頁),得見B男左手並無任何 刺青存在,顯與被告手臂特徵有違,足認B男並非被告本 人甚明。而就A男部分,因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 見警卷第21至25頁)解析度較低,以及拍攝角度、距離等 因素影響,致縱放大監視器畫面,仍無法清晰辨別A男面 容,又因A男身穿長袖上衣,未能見其左手有無與被告外 觀相符之特徵(即環狀刺青),且A男身型並非特殊、所 著衣物亦係常見之成衣商品,欠缺獨一無二可資辨識之個 別特徵,縱認被告之身型體態、樣貌與A男相近,然除非 尚有其他證據可憑以佐認而判斷該畫面中之人確實為被告 而別無他人之可能,否則單依現場監視器畫面(照片)之 肉眼比對結果,認定被告即為A男,尚存有誤判之相當可 能性。
(三)再者,質之證人謝○○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10年9月16日( 即本案案發日期)中午我有幫被告修理貨車,晚上有跟被 告一起吃飯、喝酒,後來喝酒喝到當天晚上十二點多,那 天我們都一起在我位於吉安鄉的住處,被告中間都沒有出 門,被告提供的那張IG照片,就是我當天幫被告修理貨車 的照片等語(見本院卷第135至136、138、140頁)。被告 並提出其IG畫面擷圖為證(見本院卷第95頁),觀諸前揭 IG畫面,確可見日期顯示為「2021年9月16日2:23下午」 、照片中影像為第一人稱視角拍攝男子在修理貨車、使用 者並標記「認真的男人最帥了」等情,核與證人謝○○證述 情節相符,是被告辯稱案發當時其並未騎車至前揭失竊地 點等語,尚非無據。
(四)至被告雖係甲車之車主,然親友間互相借用車輛並非罕見 之事,而被告之弟陳○○因另案遭通緝,本案屢經傳喚亦未 到庭,致無從透過交互詰問、對質等程序,釐清被告辯稱 案發時甲車係由陳○○及其友人使用乙節是否屬實,然觀諸 被告與陳○○之LINE對話擷圖及語音訊息譯文內容(見本院 卷第73至75、77至85頁,語音訊息資料光碟則附於本院卷 第91頁),得見被告有於111年10月4日(即本案111年10
月13日準備程序開庭前)以「我不是說我早上要去找律師 、打給我、看這安全帽的事情怎處理、幾本(應係「基本 」之誤)上沒給真名也沒什麼用、律師說今天這事情要用 好不然等開庭來不急會直接判罪」等文字訊息聯繫陳○○, 之後則以附表所示之語音訊息要求陳○○出面說明當天實際 情況為何,並將實際行竊者交代清楚等情,而細繹整個對 話過程,陳○○均未有隻字反駁被告指責,則依渠等整體對 話情境,足認被告所辯應屬有據,本件尚無法排除係陳○○ 及其友人騎乘被告所有之甲車,至案發地點竊取告訴人安 全帽之可能,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就騎乘被告所有甲車之行竊者是否為被告本人乙 節,本院尚無從依卷內檢察官舉證之內容,得出毫無合理懷 疑之有罪確信。此外,警察於竊案現場未採得指紋,亦未自 被告處起獲告訴人遭竊之安全帽或與A男所著上衣、短褲相 符之衣物,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有本案 竊盜罪嫌,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積極證據既不足證明被告之 犯行,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即應為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昂軒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明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編號 語音訊息傳送時間 語音訊息秒數 語音內容 1 111年10月4日19時7分 7秒 訊號不好,就跑出去講啦,你在裡面怎樣訊號都不好啦,打電話也一樣啦。 2 111年10月4日19時8分 11秒 啊幹你娘,你今天說要回來,說要處理,他媽的,我管你怎樣喔,他媽的,我要為了你的事情拖了好幾天,這樣我都不用賺錢,我都不用做我的事情。 3 111年10月4日19時8分 6秒 我跟你講啦,你不要管開庭怎樣啦,我明天會叫律師聯絡你啦。 4 111年10月4日19時9分 12秒 幹你娘,之前叫你們幫我看他媽的東西有沒有寄來,幹你娘,都已經傳我兩次了,幹你娘都沒有人跟我講,每次回家都跟我說沒有收到。 5 111年10月4日19時9分 15秒 他媽的,如果這次律師聯絡我沒有理他還是怎樣,幹你娘,我又要被再通一次,他媽我神經病喔,我跟你講,法官現在就已經不相信了,他不相信我的話了,他直接就是要找人出來才有用,就是這樣而已。 6 111年10月4日19時10分 24秒 反正現在不管怎樣,開庭不開庭都不關你的事,現在開庭,我沒有交人,我就是被判罪,就是這樣而已,看怎麼判,我現在律師就是要幫我申訴,看這件事要怎麼處理,如果要拖到開庭就不用講了,懂嗎。 7 111年10月4日19時10分 8秒 距離開庭時間快要到了,我的律師說越快越好,最好是今天明天用好,懂嗎。 8 111年10月4日19時11分 8秒 我跟你講啦,你不可能不認識那個人啦,只是你有沒有心去問而已啦。 9 111年10月4日19時11分 8秒 PO你臉書還是怎樣,你一定可以找到他啦,我跟你講啦,這一條他不擔你擔你也麻煩啦。 10 時間不明,但應係111年10月4日19時11分至12分間傳送 26秒 我跟你講啦,你只要確定你沒有偷安全帽,是他偷的,幹你娘這事情他就要擔啦,誰叫他自己手賤要偷啦,不然就找到他家去而已,不管找不找得到他,只要到他家跟他家人講,他當時偷安全帽被拍到,現在我要開庭,他這個偷安全帽的看他要怎麼處理,我們要找他。 11 111年10月4日19時13分 22秒 反正我跟你講,今天你們不出來是怎樣,我也不會被關,我就是罰個錢,我到時候名下會有一個竊盜案而已,幹你娘,你讓我名下有竊盜案,幹你娘,你讓我以後很麻煩,幹你娘,我一定把你們兩個找出來毒打一頓,幹你娘,我還會叫你們賠我錢。 12 111年10月4日19時13分 9秒 反正你要幫他擔這一條喔,你就要有心理準備啦,你以後日子會很複雜啦,你以後會過得很累啦。 13 111年10月4日19時14分 28秒 反正我不管你怎樣,這幾天要不要工作,還是怎樣,幹你娘,你最好是現在回來越快回來越好,幹你娘,越快找到他越好,不管有沒有找到他,一定要第一件事就是一定要去他家跟他家人講這件事,說要聯絡他,不然到時候他也會有問題也會有麻煩,因為確實就是他偷的,攝影機也有拍到,這他也跑不掉,要搞那麼麻煩的話,大家都很累啦。 14 111年10月4日19時14分 15秒 我跟你講啦,他家人一定聯絡得到他啦,就是要去他家啦,啊你一直跟我拖,幹你娘,我他媽的我都不用做別的事情,他媽的給你們這樣搞,我在花蓮好幾天就是因為這事情。 15 111年10月4日19時15分 17秒 我現在不想知道你住哪裡還是怎樣啦,反正你走出去到一個訊號比較好的地方打給我啦,看怎樣處理啦,你不用一直跟我拖來拖去啦,你再拖的話,幹你娘,我這事情都不管,你自己處理就這樣而已。 16 111年10月4日19時20分 7秒 啊我不是跟你講出去講,他媽的,你在那裡面訊號不好,你就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