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霈甄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85
號、第3417號、第3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3 月30日宣判,惟因另有移送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