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8號
TTDV,112,補,78,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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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杜怡婷
法定代理人 杜月蘭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應杰江安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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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