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1號
TTDV,112,消債更,11,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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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歐莉琳
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 理 人 陳志賓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彥勲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8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51 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3,080元】,該筆費用係預繳,如 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2年 2月23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請提出臺東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四、就債權人清冊中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再次確認 是否確為無擔保或優先權。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保險投保紀錄,並請說明現存保單若解約可領回多少 金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九、請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 、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 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 謀生能力),及上開人等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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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