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振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吳振愷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
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