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阮寶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阮寶鈴於民國111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2月22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1206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800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
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阮寶鈴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2月2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85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
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89,679元 112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99% 無 無 2 10,990元 112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29% 3 75,892元 112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