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菊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