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金瞬即李文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