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馮琇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馮琇穗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120,000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14年8月3日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1.580固定計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12月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08,640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