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曾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3,138元 98年2月11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98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1,200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7,231元 98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96% 98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