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漢誠
債 務 人 楊宗道即江蘭英之繼承人
楊明慈即江蘭英之繼承人
楊明燕即江蘭英之繼承人
楊明學即江蘭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蘭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江蘭英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