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6年度,128號
TCDV,106,事聲,128,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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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28號
異 議 人 王曼玲
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李文中律師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林銘偉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7月13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部分駁回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司法 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 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 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 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0條 之4第1、2、3項亦已明定。又債權人就司法事務官屬前述相 關業務所為駁回部分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應無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2項(就法院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聲明不服 之適用,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之規定提出異 議。惟此異議若經本院裁定駁回,異議人依前述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2項(就法院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得聲明 不服,合先敘明。本件異議人對於債務人林銘偉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3日為 部分駁回之支付命令,異議人於106年7月19日收受本院司法 事務官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2號裁定(見106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卷第14頁)後,乃於106年7月31日(因106年7月29 日、30日適逢假日)未逾不變期間方向本院提出異議,有異 議人之聲明異議狀(見本院卷第1頁)1份,在卷可憑,是異 議人於收受該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之106年7月31日具狀聲 明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 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 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



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於104年7月1日修正 時增列第511條第2項規定,以貫徹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 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而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經查:異議人以債務人積欠102年3月份起之租金為由,聲 請本院對林銘偉核發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7萬6000元,並 自民國102年3月1日起算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經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106年6月12日以106年司促字第14952號裁定命異 議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敘 明計算項目、收費標準、各項目收費期間)。㈡請求自民國 102年3月1日起算利息之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狀載原因事實, 本件請求之租金係發生於民國102年3月份後陸續發生,無法 溯及自第一期起算遲延利息;另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於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請詳述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僅於原因事實記載租約 至103年7月31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起未繳納租金,無 法釋明請求金額為47萬6000元。)。㈣門牌整編之釋明資料 。惟異議人逾期未為任何說明,復未提出任何得為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原審遂於106年7月13日以106年度司 促字第14952號裁定駁回其部分聲請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依異議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為形式 審認,並不足以釋明其對債務人有其聲請之利息債權存在。 準此,異議人既未就其與債務人間利息之約定計算方式為釋 明,亦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原審遂以異議人所提出民事支 付命令聲請狀未依法釋明債權存在,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於法並無違誤。
三、從而,本件異議人就該處分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本件支付命令,債務人業已聲請議,而異議人就駁回支 付命令聲請之裁定,並無確定力,異議人自得訴訟程序中擴 張聲明,或於補正合法要件後,重為支付命令之聲請,附此 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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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