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34號
TTDV,112,司促,634,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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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乙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乙菡於民國109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02月22日止累計72,879元正未給付,其中6
9,663元為本金;3,2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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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