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債 權 人 精誠輪業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強
債 務 人 謝坤宏即信昌機車材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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