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皓維
吳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皓維前就讀台東公東高工時,邀同債務人吳倉
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
為新臺幣5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
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
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525%)加碼年率1%固定
計算。
㈡債務人吳皓維自民國107年11月02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24,420元整(證三: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02月20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52
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525%。)、違約
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
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吳倉榮既為「連帶保證
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證四:內政部提供債務人戶
籍資料),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4,420元 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2月19日止 1.525% 112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