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7號
TTDV,112,司促,517,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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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債 務 人 侯方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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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