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9號
TTDV,112,司促,459,2023030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債 務 人 陳姿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3,573元 111年11月23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2.345% 111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自首期時起計付,至多不逾九期。 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47%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