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王宏澤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有經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 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有經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 500元,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該通知書並於112年3月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 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