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5號
TTDV,111,重訴,15,2023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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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黃茂祥
唐學山
李明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吉鴻 原住新北市○○區○市○路○段00號12


複 代理人 游佳涔
林永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111年度重 訴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 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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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