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施孟淳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被 告 賴品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原告請求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計算方式尚有疑義(詳參附件說明),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