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周慧婷
代 理 人 林長振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臺東縣○○地區○○
法定代理人 黃點
代 理 人 林淑燕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林慧琪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宏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向本院聲請 更生,雖提出聲請狀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然未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相關必要之證據資料。本院於 同年10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
相關資料,業於同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5頁),惟聲請人未依限提出資料。嗣本院通知 聲請人於112年3月16日上午9時45分到院陳述意見,然僅聲 請人之代理人單獨到庭,且其表示因聲請人無從聯絡,即使 連絡上也未提供資料」等語,本院乃諭知聲請人應於庭後二 週內即112年3月30日前提出上開應補正資料,有本院調查筆 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8頁),然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 聲請人既已聲請更生,有配合法院調查之義務,本院依現有 資料尚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而需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揆諸前開 說明,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