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2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法物嘞.給尚
債 務 人 高美菊兼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美珠兼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邱金雲兼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美育兼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賢明即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效勤即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婕于即高秋德之代位繼承人
高立為即高秋德之代位繼承人
高立承即高秋德之代位繼承人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春姊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秋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美
菊、高美珠、高邱金雲、高美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
佰肆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
金。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秋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高美菊、高美珠、高邱金雲、高美育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177,500元 111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9.6% 111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