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法物嘞.給尚
債 務 人 高美珠兼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美菊兼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邱金雲兼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美育兼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賢明即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效勤即高秋德之繼承人
高婕于即高秋德之代位繼承人
高立為即高秋德之代位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春姊
債 務 人 高立承即高秋德之代位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春姊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高秋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美珠、高美
菊、高秋金雲、高美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參
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
承高秋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高美珠、高美菊、高秋金雲
、高美育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