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興
陳俊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4
7號、第1355號、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育興、陳俊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