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福裕 劉少明本件被告陳福裕、劉少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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