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8號
TTDM,112,易,8,202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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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裕




劉少明



本件被告陳福裕劉少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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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