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18號
TTDM,112,原附民,18,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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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 告 邱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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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