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61號
TTDM,111,金訴,61,2023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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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靜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7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 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下午5 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 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 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 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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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