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61號
TTDM,111,金訴,61,2023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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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靜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巫靜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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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