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黃玉清
被 告 郭利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