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財連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詹文昌
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財連、詹文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同 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 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