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2年度,68號
TNDA,112,交,68,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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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68號
原 告 廖茂哲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 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 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 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處 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 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 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顯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提起撤銷訴訟,除免除撤銷訴訟訴 願前置之程序外,亦須以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即行政機關 所為具有行政罰性質之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據以主張裁決 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被告機關即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12年2 月2日南市交裁字第1120049849號函為訴訟標的,並檢附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2年1月6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1200 03705號函、111年11月15日南市警交字第SX0000000、SX000 0000號舉發通知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11年11月2 8日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SZ0000000、SZ0000000、SZ00 00000、SZ0000000、SZ0000000、SZ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到 院。經查,原告訴訟標的所載之被告機關之上開函,以及上 開函及舉發通知單,顯非裁決書,另原告檢附到院之文件內 亦無裁決書,且原告於112年3月15日遞狀起訴,經本院向被 告機關查證上開九件交通違規案件是否已開立裁決書,經被 告機關承辦人員回覆稱:「經查目前都還未開立裁決書。」 等情,此有本院112年3月21日之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故原 告起訴時尚未有任何裁罰處分,洵堪認定。原告逕以被告機 關上開函及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揆



諸首揭說明,於法不符,應予駁回。原告應向被告機關申請 製開裁決書後,如不服裁決再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始為正 途。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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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