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138號
111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劉軍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10年5月27日南市交
裁字第78-SYHH5073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109年12月13日15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南市 永康區中華路與中正南路口,有「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 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 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1 0年5月27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 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 ,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二、原告主張略以:員警寄來之照片並沒有明確的違規起點及違 規車牌,違規事實不明確,不構成違規事實云云,並聲明: 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
㈠原告於109年12月13日15時33分許,駕駛系爭機車行經臺南市 永康區中華路與中正南路口,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經警攔 停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 持。
㈡按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明定:「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第1項及第191條第1項、第2項 規定:「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 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 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
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 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 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機慢車左 (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 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15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 端,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 方。」,依據上開規定可知,駕駛人駕車至交岔路口欲左轉 時,應遵守路口設置之兩段左轉標誌指示,於左轉待轉區標 線內停等,分段行駛。本案係舉發單位員警於系爭違規時、 地,全程目視發現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機車,由中華路北向南 路段行經中正南路路口,於號誌亮綠燈時,未依設置於路口 號誌燈桿之兩段式左轉標誌及右前方路口地面劃設之左轉待 轉區線指示,先騎至中正南路西向東路段之機慢車左轉待轉 區標線範圍內待轉,反而逕予穿越路口,舉發單位員警爰依 法取締告發原告。
㈢本案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
影片名稱:2020_1213_153919_007 ⒈影片時間 2020/12/13 15:39:18 違規路段之中華路北向 南路段之道路佈設,係以白色虛線與白色實線區隔左彎專 用道、內側與外側車道、機慢車優先車道,而中正南路西 向東路段則以白色實線與虛線,分隔內側與外側車道、機 慢車優先道。
⒉影片時間 2020/12/1315:39:19~59 舉發單位員警於中正 南路西向東路段之路肩執行稽查業務。
⒊影片時間 2020/12/1315:40:01~07中華路北向南路段之 號誌顯示綠燈,系爭車輛未行駛至中正南路西向東路段之 機慢車待轉區,逕於中華路轉向中正南路行駛,遭員警攔 停。
⒋影片時間 2020/12/1315:42:11~ 15 員警:要待轉
原告:我那邊過去待轉過來得啊
員警:那邊還要再待轉再直走過來
影片名稱:2020_1213_154219_008 影片時間 2020/12/1315:42:18~15:45:17 員警:你在那待轉是要往那裏走(中華路北向南路段), 這邊不能直接左轉過來
原告:我已經待轉一次了欸
員警:你要迴轉的話代表兩次ㄧ般路口迴轉的話,要待轉
二次,你想一下
原告: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員警:沒有,本來就是這樣子,你想一下
原告:我是從那邊過去,應該從那邊待轉,待轉錯誤啦 員警:什麼意思
原告:那邊是綠燈,我要到那邊待轉,我待轉錯誤我下次 我就知道,因為它那個格子也沒有寫得很清楚
員警:那邊有一個待轉標誌,你要仔細看
原告:那這個現在是要幹嘛
員警:要開罰單
原告:可是我這個是待轉錯誤
員警:這不是原因啊
原告:你剛剛應該有看到我過去,這邊可以迴轉我沒有迴 轉
員警:你白牌機車怎麼迴轉
原告:沒有,是U型轉,我曾經有問過,說U型轉是可以的 我是待轉位置錯誤,我想說我有待轉啊,為何你要攔我我 懂你的意思,我應該是直接騎到那邊待轉,我待轉錯誤 它這個路口這樣子弄啊…,能不能幫幫我,這樣真的有點 莫名其妙
員警:人家也是都甘願啊
原告:她是真的直接過來,我不是,我是從這邊,我看到 你們
員警:我們看到你是直接從那邊轉來的,人家也是都… 原告:對啦,我是把我的理由告訴你,我不是隨便亂講 員警:有沒有證件,給我一下好不好,你報身分證給我 原告:報身分證字號..
影片名稱:2020_1213_154219_009.MOV 影片時間2020/12/13 15:45:19~15:48:19 原告:你這樣開我會覺得很冤枉,我不是不待轉,真的有 待轉
員警:你叫什麼?車子是你的?
原告:劉軍甫,嗯
員警:可能要下次小心一點了,不好意思
原告:你們這樣開我真的覺得有點冤枉,啊拜託好不好 員警:我們是一視公平,那你要簽嗎?
原告:你這樣子我就覺得有點…我不是沒待轉 員警:你有要簽嗎?在下面,600塊,一句話,你可以離 開,但離開我還是會寄給你
原告:我知道你會寄,可是我去申訴沒用,所以我是跟你
講我剛一直跟你講,你還開出來,真的是有點不服氣 影片名稱:2020_1213_154219_009 影片時間2020/12/1315:45:19~15:48:19 原告:那沒有關係啦,那我還是申訴啦
員警:好沒關係
原告:麻煩你們啦
員警:那你要簽嗎?還是寄給你?
原告:你寄給我啦謝謝你喔
員警:OK拒簽拒收
上開畫面有舉發單位110年3月23日南市警永交字第11001441 75號函檢附錄影採證光碟1片及違規行駛路線圖1份可稽。據 上,原告於上開違規時間地點,未依標誌及標線指示待轉, 構成首揭規定處罰要件至明,至原告辯稱照片中模糊,未能 確認系爭機車之行駛方向與車牌號碼云云,然觀影片名稱: 2020_1213_153919_007 15:40:01~07處,可知原告係自 中華路北向南路段駛向中正南路東向西路段,另依影片名稱 :2020_1213_154219_008.MOV於15:44:25之截圖,已清楚錄 及系爭車輛之車牌,據此原告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 ㈣復按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 ,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第2項)前項情形 ,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 命其簽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復規定:「行為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1、有本條例第14條第2 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31條之1第3項、 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 條第2項、第71條、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 款、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76條、第81條、第82條第1項 第1款或第84條之情形。……。」。關於裁量處分之撤銷訴訟 審查,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僅能審查行政機關之決 定是否合法。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及第201條:「行政機關依裁 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之規定,即本此意旨。又 裁量瑕疵主要有3種類型:裁量怠惰、裁量逾越、裁量濫用 。裁量怠惰係指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法律授予之栽量權限;裁 量逾越係指行政機關決定之法律效果超出法律所規定之裁量
範圍;裁量濫用則指行政機關從事個案法律效果之決策或選 擇時,加入不合理考量因素,或法律效果與案件情節間欠缺 正當合理連結(違反比例原則),或對相同的案件從事恣意 之差別待遇 (違反平等原則)。因此,行政法院在判斷裁 量權之行使有無瑕疵時,應審查作成行政處分是否逾越法定 之裁量界限,或以不符合授權目的之方式行使裁量權,而有 濫用權力之情形。換言之,行政法院審理裁量處分之撤銷訴 訟,於判斷其作成行政處分是否有濫用權力時,非取代行政 機關行使裁量,而應就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予以認 定,再以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理由,判斷行政機關作成行政 處分有無濫用權力。本件原告有「未兩段式左轉」之違規行 為,該當道交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舉發員警自得本於其 所具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法定職權之行使,斟酌本案事實及違 反情節而製單舉發。又原告「未兩段式左轉」之違規行為, 其所生之風險不因當時為日間、夜間、車流稀少,路況尚佳 的情況下而減少風險險,均非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情節 輕微」之審酌要件,被告據此加以裁罰,尚難認有何裁量瑕 疵可言。再者,系爭違規案件,亦非屬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得施以勸導 ,免予舉發」之違規行為,原舉發單位亦無裁量免予舉發之 權責,被告並無裁量怠惰、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 ,揆諸上開說明,均屬適法有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交上字第70號行政判決理由(三)1、2意旨參照)。 ㈤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 陳述在卷,兩造並分別提出如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本件爭 點厥為: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是否有「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 轉」之違規行為?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法令: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⑴第48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不 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⑵第6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 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 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 違規點數一點。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 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 102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 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 轉。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 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 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⑴第65條第1、2項:(第1項)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 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車 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 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 ,並應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第2項 )駕駛人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之行車管制號誌路 口,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 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 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
⑵第191條第1、2項:(第1項)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 ,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 駛。視需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第2項)本標線 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端, 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方 。
㈡經查,原告於109年12月13日15時33分許,駕駛系爭機車行經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中正南路口,有「機車未依規定兩段 式左轉」之違規行為,被告機關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110年3月23日南市警永交字第1100144175號函檢附錄影 採證光碟1片及違規行駛路線圖1份(含影片擷取照片7幀) 、系爭路口之二段式左轉及待轉區照片到院為證(本院卷第 59至69頁)。本院曾於111年12月21日當庭勘驗上開錄影採 證光碟內容,勘驗結果為:
⒈「2020_1213_153919_007.MP4」影片檔部分:本段影片長 度3分1秒,為舉發員警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影片一開始 時,畫面時間顯示為於109年12月13日15時39分16秒(密 錄器之時間設定稍快,下略記載分、秒數),此時舉發員 警站立於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中正南路口之中正南路西 向東車道路旁舉發其他違規民眾。影片第1分42秒(畫面 時間40分59秒)處起,靠近永康側之中華路車流停止,舉 發員警及其同僚往前走至路口開始準備舉發靠近安南區側 之中華路行向之車輛,並於影片1分45秒(畫面時間41分2
秒)處起多次鳴哨及使用指揮棒開始攔停未依規定兩段式 左轉之五部機車,系爭機車為第一部機車,此次攔停過程 ,均可見此五部機車均係從安南區側之中華路直接左轉過 來。影片1分57秒至2分50秒(畫面時間41分14秒至42分7 秒)處起,配戴密錄器之員警先與一名婦人交談。影片2 分51秒(畫面時間42分8秒)處至影片結束,員警則告知 原告此路口要待轉,原告則說:我那邊過去待轉過來得啊 。員警:那邊還要再待轉再直走過來。
⒉「2020_1213_154219_008.MP4」影片檔部分:本段影片長 度3分1秒,為舉發員警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影片一開始 時,畫面時間顯示為於109年12月13日15時32分16秒(密 錄器之時間設定稍快,下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影片銜 接上段影片,為員警與原告之對話之內容,對話內容略以 :
員警:你在那待轉是要往那裏走(中華路北向南路段), 這邊不能直接左轉過來
原告:我已經待轉一次了欸
員警:你要迴轉的話代表兩次ㄧ般路口迴轉的話,要待轉 二次,你想一下
原告: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員警:沒有,本來就是這樣子,你想一下
原告:我是從那邊過去,應該從那邊待轉,待轉錯誤啦 員警:什麼意思
原告:那邊是綠燈,我要到那邊待轉,我待轉錯誤 (舉發員警製開完該名婦人之舉發通知單,請該名婦人簽 收)
原告:我下次我就知道,因為它那個格子也沒有寫得很清 楚
員警:那邊有一個待轉標誌,你要仔細看
原告:那這個現在是要幹嘛
員警:要開罰單
原告:可是我這個是待轉錯誤
員警:這不是原因啊
原告:你剛剛應該有看到我過去,這邊可以迴轉我沒有迴 轉
員警:你白牌機車怎麼迴轉
原告:沒有,是U型轉,我曾經有問過,說U型轉是可以的 我是待轉位置錯誤,我想說我有待轉啊,為何你要攔我我 懂你的意思,我應該是直接騎到那邊待轉,我待轉錯誤它 這個路口這樣子弄啊…能不能幫幫我,這樣真的有點莫名
其妙(舉發員警於影片第2分8秒即畫面時間44分25秒處拍 攝到系爭機車車號為「MSB-5989號」) 員警:人家也是都甘願啊
原告:她是真的直接過來,我不是,我是從這邊,我看到 你們
員警:我們看到你是直接從那邊轉來的,人家也是都… 原告:對啦,我是把我的理由告訴你,我不是隨便亂講 員警:有沒有證件,給我一下好不好,你報身分證給我 原告:Z000000000。(影片結束)
⒊「2020_1213_154519_009.MP4」影片檔部分:本段影片長 度3分1秒,為舉發員警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影片一開始 時,畫面時間顯示為於109年12月13日15時45分16秒(密 錄器之時間設定稍快,下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影片銜 接上段影片,為員警與原告之對話之內容,對話內容略以 :
原告:你這樣開我會覺得很冤枉,我不是不待轉,真的有 待轉
員警:你叫什麼?車子是你的?
原告:劉軍甫,嗯
員警:可能要下次小心一點了,不好意思
原告:你們這樣開我真的覺得有點冤枉,啊拜託好不好 員警:我們是一視公平,那你要簽嗎?
原告:你這樣子我就覺得有點…我不是沒待轉
員警:你有要簽嗎?在下面,600塊,一句話,你可以離 開,但離開我還是會寄給你
原告:我知道你會寄,可是我去申訴沒用,所以我是跟你 講我剛一直跟你講,你還開出來,真的是有點不服氣 (此後原告持續以上開理由解釋,但舉發員警則繼續製開 舉發通知單。)
影片1分20秒(畫面時間46分36秒)處,員警製開完舉發 通知單,詢問原告是否要簽收舉發通知單,但原告持續與 員警解釋至影片結束。
⒋「2020_1213_154819_010.MP4」影片檔部分:本段影片長 度3分1秒,為舉發員警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影片一開始 時,畫面時間顯示為於109年12月13日15時48分16秒(密 錄器之時間設定稍快,下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影片銜 接上段影片,仍為原告與上開內容與員警們解釋之過程。 ⒌「2020_1213_155119_011.MP4」影片檔部分:本段影片長 度3分1秒,為舉發員警身上之密錄器所拍攝,影片一開始 時,畫面時間顯示為於109年12月13日15時51分16秒(密
錄器之時間設定稍快,下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影片銜 接上段影片,影片一開始,原告仍向員警解釋,影片3秒 (畫面時間51分19秒),原告表示其要申訴,然後舉發員 警問是否要簽收,還是寄給原告,原告說寄給他,此後原 告於影片第16秒(畫面時間51分33秒)離開現場,此後畫 面與本案無關。
上開勘驗結果有本院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 第93至97頁)在卷可稽;又上開影片內容中,清楚拍攝到原 告駕駛系爭機車係由靠近安南區側之中華路側左轉永康區中 正南路之第一部機車無誤,又依舉發機關提出之違規行駛路 線圖及系爭路口之二段式左轉及待轉區照片(本院卷第61、 67、69頁),系爭路口於近端號誌旁及遠端號誌旁均設置機 慢車兩段左轉標誌,並於靠近臺南市側之中正南路側路口前 方繪設有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原告自應依標誌指示兩段式 左轉。是以,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未採取兩段式左轉,逕從中 華路左轉中正南路,被告機關認定原告有「機車未依規定兩 段式左轉」違規行為,並無違誤。至於原告稱其於系爭路口 處是迴轉並非左轉,惟此情與原告係從中華路方向左轉行駛 過來之事實不符,況且中正南路處道路中央設置有中央分隔 島,分隔島旁繪設有分向限制線(即分隔島旁之黃色時線) ,該處路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第2款之規定, 為禁止迴車路段,原告如欲迴車自應採二次兩段式左轉方式 為之,亦不得直接於路口處迴轉,原告稱其係迴車不需兩段 式左轉云云,自無理由。
㈢綜上所述,原告於109年12月13日15時33分許,駕駛系爭機車 行經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中正南路口,確有「機車未依規 定兩段式左轉」之違規行為,被告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原告罰鍰600元,併計違 規點數1點,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 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證據清單:
一、原告提出: 原證1 被告機關110年5月27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HH50735號裁決書 11頁 原證2 違規採證照片 13頁 二、被告提出: 被證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交字第SYHH50735號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 55-56頁 被證2 被告機關110年5月27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HH50735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 57-58頁 被證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3月23日南市警永交字第1100144175號函檢附錄影採證光碟1片及違規行駛路線圖1份(含影片擷取照片7幀) 59-66頁 被證4 系爭路口之二段式左轉及待轉區照片 67-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