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敦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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