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張德明即張凌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
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1年8月1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 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 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 院於111年7月2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8月18日 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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