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送臺南市○○區○○路0段0號0樓「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 對 人 ○A
法定代理人 ○B
○C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8日止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12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45日內,向 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又法院依前條之聲請 ,於相關事證調查完竣後7日內對被害人為下列裁定:一、 認無安置必要者應不付安置,並交付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 當之人。其為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亦同。 二、認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 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其他適當之處遇方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案相對人○A業於民國112年1月6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 置之,並經鈞院112年度護字第13號裁定相對人○A安置 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3個月在案。
(二)本案性剝削兒少相對人○A於111年11月至12月期間以網 路交友軟體結識5位男性網友,並分別與之進行5次對價 性行為,本案已於112年1月6日於新營分局中山派出所 完成筆錄。
(三)評估相對人○A對於對價性行為一事具有認同感,且無法 辨識其危險性,相對人○A對於風險辨識及人我界線之概 念尚待強化,另相對人○A之法定代理人○B對於相對人○A 所需照顧需求親職能力有限,仍需建立○B了解相對人○A 的發展需求進而提昇親職功能。
(四)為維護相對人○A身心健全發展及人身安全之考量,請鈞
院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A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12個月 ,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事件評估報告1件、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學員觀察輔導報 告表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3件 、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3號繼續安置事件卷宗核閱綦詳,相 對人雖因想回家而不同意接受安置,有表達意願書1件附卷 可稽,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B因不同意安置相對人而對於 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繼續安置事件 曾函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C之意見,○C逾期未表示意見, 且依上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評估報告內容評估分析略以 :「…第四部份:綜合評估及處遇方式建議。㈠綜合評估:宜 對安置與返家之優劣勢和限制(高危險因子)進行評估比較 :⒈個人部分:安置所帶來的優勢為案主(即相對人○A)可 以免於再次落入性剝削或性侵害之情事,身心發展可以回復 該年紀應有的發展;劣勢為案主需要離開原生家庭,離開原 來的生活圈;造成案主可能因適應新環境而造成額外的壓力 。⒉案家部分:優勢為案父母(即○B、○C)可以意識到事情 的嚴重性並有相關資源的引入。㈡建議處遇方式:聲請安置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理由:案主返家有再次受害風險)」 等語,又上開衛生福利部雲林教養院學員觀察輔導報告表對 相對人之未來處遇建議亦記載:「㈠個案工作:⒈因案主(即 相對人○A)現為國中教育階段,已轉銜本院合作式中途學校 ,俾利協助案主接續學業。⒉入院會談時,案主透露國中一 年級時受同校學長以交往前提為由,邀約見面並發生性行為 ,後並未依約與案主交往,本院知悉後於24小時内依規定完 成通報在案。觀察案主在自我保護觀念尚待引導強化,且須 調整正確交友觀念。擬持續留意案主在院人際互動關係,適 時介入輔導處遇,擬宣導正確價值觀,並陪同案主訂定具體 化改善目標。㈡案家工作:⒈案父(即○B)現有親職功能較侷 限於物質的提供,對於案主遭受性剝削所面臨的危險,及後 續如何預防,在價值觀及行動上均待強化穩定。建請臺南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持續鼓勵案父增強正向的教 養行為,協助案家發展有效的親職教養模式,促進親子間互 動溝通。⒉案祖母雖理解案主的生活,但較難意識案主生活 可能出現的風險,然案祖母會關注案主的情緒穩定且對於案 主相關事務皆能積極提供協助。惟本次案祖母及案父對於案 主機構安置之安排,頗有怨言,認為案主對於環境適應力較 弱,轉換居住環境對其情緒穩定性極為不利,甚或安置翌日 出現吞食洗衣粉之行為,擔憂案主情緒將更為失控。本院後
續採取策略為主動告知案主生活情形,輔導團隊提高對案主 的關懷密度,並透過身心醫療資源協助案主情緒穩定,現階 段案家人雖理解機構安置的處遇,但仍期待案主能儘快結束 機構安置以順利返家。」等語,是本院考量相對人尚未成年 ,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價值觀有所偏頗,其法定代理人○B、 ○C無法給予相對人適當之管教及保護,親屬支持系統尚待觀 察,家庭功能難以發揮,顯見現階段之內在及外在環境對相 對人均屬不利,為導正相對人偏差之價值觀,斟酌相對人之 最佳利益,可認前開評估報告之評估建議應屬合法妥適。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准將 相對人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12個月,以給予協助及提 供穩定環境並予專業輔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附件
112年度護字第47號
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A01:○,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二、○B即A02:○,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市○○區○○路00○00號三、○C即A03:○,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市○○街00號00樓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