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李肅椊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被 告 鄭進貴
何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未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 正,該裁定於112年1月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存卷 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