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2號
TNDV,112,訴,292,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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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王李緣惠



被 告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無訴訟能力人 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 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 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1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3,670元,且被告未經合法代理,本院前已於 112年1月10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及於7日內補 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合法代理或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上開裁定併多元化繳費單已於112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惟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裁定2份、送達證書、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各1份、收文資料查詢清單2份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91 頁至第92頁、第95頁至第97頁、第103頁至第113頁),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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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