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4號
TNDV,112,訴,254,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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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力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黃翊倞黃冠哲發支付命令,惟力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黃翊
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228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8萬0,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
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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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