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56號
TNDV,112,補,256,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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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陳冠宇冠宏肉品



被 告 莊宸祐叮噹貓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屬因財產權
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被告撤下紅布條部
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
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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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