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石鈴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南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沈延盛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
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