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2號
TNDV,112,補,242,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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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羅百詩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被 告 鄭又僑即悅榕護理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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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