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1號
TNDV,112,補,231,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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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慈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榮張雅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5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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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