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9號
TNDV,112,補,219,202303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陳思傑
被 告 顏沛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6,75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