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7號
TNDV,112,補,207,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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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劉淑芬


被 告 方王金樓

王金碖
王定國
王宏國
王憲國

王麗珍
王雪青
王淑芬
王陳秋香
王國基
王連煌
黃王美珍

林王束琴
王綉娥
黃誅
王嘉慶
王嘉雄
王美玲
王美飾
郭南聰
吳俊賢
王允山
國寶
許友維
許紘瀚
王仕霖
王仕斌
王盈櫻
王梅蓉
王文欽
王國讚
王文成
王文旭
王淑貞
郭加發
郭加榮
郭經臨

郭福誥
郭福源
郭福昌
郭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55元【計算
式:533.94平方公尺×4,300元×1/2×1/58+1478.29平方公尺×1,60
0元×1/2×1/36+430.66平方公尺×4,300元×1/2×1/74】,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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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