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4號
TNDV,112,補,194,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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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盤古藥皇廟神佛壇籌備

法定代理人 龔思璁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歐陽誠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又元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3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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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又元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