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5號
TNDV,112,補,175,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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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峰塑膠原料有限公司陳妙冠馬進財間請求
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56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參見本院卷 第13、14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萬5,66 6元(計算式:85萬5,666元+300萬元+700萬元=1085萬5,66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568元,茲依上開規定, 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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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峰塑膠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