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2號
TNDV,112,補,132,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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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林德元
被 告 林春滿
鄒榮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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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