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6號
TNDV,112,聲,26,2023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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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治齊
陳進良
陳瑞暘
共 同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相 對 人 張保仁
特別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63號)
,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莊承融律師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6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為相對人張保仁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訴訟,現由本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663號受理繫屬中,惟因相對人罹患非特定的思 覺思調,目前在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 醫院住院療中,存在幻聽妄想,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足認其意識及 理解能力顯有欠缺,無法辨識利害得失及訴訟結果,已達不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程度,而有欠缺訴訟能力 之情 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 有意願之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 63號返還土地等全案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張保仁因罹患 非特定的思覺失調(ICD-10:F20.9)目前於財團法人台灣省 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住院治療中,存有幻聽、妄 想行為,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情,此有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南 仁愛之家111年12月6日南仁仁字第1110001463號函附於本院 111年度訴字第663號卷宗可稽,足認張保仁之意識及理解能 力顯有欠缺,無法辨識利害得失及訴訟結果,已達不能獨立 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程度,而有欠缺訴訟能力之情形,聲請 人主張相對人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進行 訴訟之必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所定要件相符,



應予准許。經本院依臺南律師公會提供有意願擔任特別代理 人之律師名單,並以電話詢問該名單上所載律師之意願後, 莊承融律師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節,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審酌莊承融律師就本案訴訟事件,與兩 造客觀上無利害衝突之虞,且具法律專業,認其擔任相對人 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爰選任莊承融律師於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66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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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