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葉子瑄
被 上 訴人 洪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其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 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且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案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此觀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1年12月20日111年度營簡 字第4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惟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為何,上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